厂房和机械设备拆除协议书,厂房和机械设备拆除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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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铁路拆除后的协议怎么写?

可以这样写,首先就双方协商议定的废旧铁路拆除后的内容进行概述,其次,以条款的形式对双方协商议定的废旧铁路拆除后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最后列明双方与废旧铁路拆除后内容相关的,其他协商议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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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铁路拆除后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拆除责任:明确拆除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拆除工作按时、安全进行。2.资源回收:规定废旧铁路的各种资源如钢材、木材等的回收利用方式和归属权。3.环境保护:要求拆除方在拆除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4.土地利用:规定拆除后的土地用途,如是否用于其他交通建设或改造。5.费用分配:明确拆除费用的分摊方式,包括拆除费用、清理费用等。6.违约责任:约定各方违约的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7.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8.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加入其他相关条款,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是否违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知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但是征收补偿协议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是拆迁方在不具备处置权时进行拆除的合法依据。根据上述条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应有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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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一般来说,拆迁人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同时被拆迁人也要依约定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交房后由拆迁人员组织进行拆除。但是安置补偿协议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是拆迁方在不具备处置权时进行拆除的合法依据。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交房,被拆迁人不能直接强行拆除,其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要求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执行。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拆迁时,补偿协议很不规范,主体不明、内容空白的协议大量存在,被拆迁人签订后往往没有保障,而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款也迟迟不到。被拆迁人缺乏保障,于是虽然不慎签了协议但仍暂不交房以守护权益。对此如果拆迁方直接依据协议实施房屋拆除,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追究责任。以往的案例中,浙江农村的古先生在被诱骗签订空白协议后房屋遭到强拆,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拆迁协议仅仅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协议,并非赋予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法定文件,且在原告未交付房屋时,被告尚不具有处置权,其未经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确认违法。”

由上可知,一方面,在签订拆迁协议后,拆迁方在被拆迁人未交出房屋时不得直接进行拆除。但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仍然要受拆迁协议的约束,自己负有交出房屋的义务,在自己不履行时,对方虽然不能直接强拆,但其具有行政强制权,可通过作出行政决定等法定程序来执行。因此,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还是要谨慎签字,当然如果不慎被诱骗签字后也不要放弃,积极去依法维权才能真正守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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